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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中央组织部财政部人事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的通知

文章来源: | 作者:  点击数: 次 | 发布时间:2010-07-20 | 【 字体:    
【摘要】组通字〔2007)2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老干部局,政府财政、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局),中央和国家机关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各人民团体组织人事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部分国有重要骨干企业党组(党委):
    为体现党中央、国务院对离休干部的关怀,经中央同意,决定提高红军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护理费标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
    一、提高护理费人员的范围是,1937年7月6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离休干部。
    二、护理费的发放标准由原每人每月200元调整为每人每月800元。已发放自雇费的离休干部,不重复享受。
    三、提高护理费所需费用按现行开支渠道解决。
    四、本通知自2007年8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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